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连续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3]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4]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4]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不得影响募投计划正常进行[15]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内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12]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1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6]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21] 闲置资金补充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7] 项目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公告,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7][29] -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上交所披露[29] 超募资金使用程序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20] 募投项目变更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部分情况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内容[24] 闲置超募资金处理 - 公司将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24] 制度适用范围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1] 制度执行与解释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抵触时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1] 情况说明 - 需说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32] - 需说明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和效果[32] - 需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32] - 需说明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情况[32] - 需给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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