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信息披露宗旨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愿披露相关信息,但应真实、准确、完整且遵守公平原则[9] 信息披露流程 - 信息披露前公司需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有误需第一时间说明并补充[8] - 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可依法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9]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13] - 董事会秘书负责传达法规、协调组织披露等多项工作,公司应为其履职提供便利[13] - 证券部门是信息披露管理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16] 人员职责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16] - 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提供所在公司重大事项情况[16] -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履职行为进行监督[16]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9]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9]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9]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2]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2]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2]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2]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3]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披露关联交易[23]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披露关联交易[23] 定期报告要求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27] 沟通反馈 - 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证券部门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29] 股东相关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3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告知公司[3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公平性[31] - 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定证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32] 信息刊载 - 公司信息指定刊载报纸和网站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37] 会议与档案管理 -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完整记录不同意见[39] - 证券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档案保管[39] 保密制度 - 公司实行严格信息披露保密制度,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42] -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董事、高管等相关人员[42] - 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包括会议材料、报告等[42] -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控制知情范围,防止信息泄漏和内幕交易[42] - 出现信息泄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公告[43] - 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应选场所、明确范围并回收文件[43] - 向机构报送含未公开信息材料应索取通知并标注保密[44]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违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责任[46] - 信息披露违规轻微者批评警告,严重者降薪等并索赔[46] - 信息披露涉嫌违法按《证券法》处罚[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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