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603506) -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南都物业南都物业(SH:603506)2025-10-20 11:16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临时股东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8]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6]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6]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6] - 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审议[7]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审议[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须审议[7] - 交易标的涉及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审议[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审议[7] 股东提案与投票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7]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8]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0]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26]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7]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7] 董事选举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达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8] -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5%以上股东提名推荐[28] -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28] 其他规定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32] - 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0年[32]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33]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34] -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订,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6]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36] - 本规则所称公告等是指在符合规定的媒体和上交所网站公布信息[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