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检查 - 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4] - 董事会应每半年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26] 三方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7] - 三方监管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资金支取通知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专户处理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重新论证项目[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12] 资金使用审议 -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3]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3]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3]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4]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4] 资金置换与期限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到期应收回并公告[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6]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9] 补充资金限制 - 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特定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9] 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情形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股东会审议[23]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无需股东会审议[23] 项目进展核查 - 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无使用情况[2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7] 专项审核与鉴证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鉴证,披露鉴证结论[28]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在年报披露[28] - 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鉴证,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8] 保荐机构职责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异常,及时现场核查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披露核查结论[30]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或商业银行未履行协议、存在重大违规或风险,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30]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32]
金通灵(30009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