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03606)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制定)
2025-10-16 10:19

募集资金存放与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0]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局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10] 支取与使用规则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1] - 募投项目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时,公司应重新论证[14] - 公司应按招股书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13] - 控股股东等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发现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8] - 董事和高管应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改变用途[8]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行为[14] 资金置换规定 - 公司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需经董事局审议并由保荐人发表意见后披露[15]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需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6] - 募投项目中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置换需在6个月内实施[1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0] 资金使用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7]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12个月[18] 超募资金与用途变更 - 公司应至迟于同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9]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4] - 公司依据相关条款使用募集资金,超董事局审议额度、期限且情形严重,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4] 监督与核查 - 财会管理中心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与投入情况[28]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8] - 董事局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9]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0] - 核查报告应包含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及专户余额等十项内容[32] - 董事局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结论性意见[30] 违规处理与办法生效 - 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受损,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30] - 本办法自董事局审议通过生效,原《投资与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失效[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