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恩集团(001366) -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放及使用管理制度
播恩集团播恩集团(SZ:001366)2025-10-16 10:1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5]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13]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履行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协议签署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需共同签署三方协议[6] 资金使用要求 - 募集资金使用实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11] - 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资金到账超一年等要求[14]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15] - 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并投入[18]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8]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8] 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6]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其他规定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6]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专户实施[18]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24] -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督促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参与等改变募集资金用途[30] -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致使未及时信息披露,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0] - 对违规责任人,公司给予批评等处分,致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30] - 本规则与国家相关规定抵触时,按规定执行[32] -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32] - 本制度“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2] -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33]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