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投资计划披露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及时披露[11]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4]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资金置换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4] - 公司可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需在置换前公告[16] 现金管理与补充流动资金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应为安全性高的非保本型产品且不得质押[1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8]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专户实施,仅限主营业务相关活动[18]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顺序使用[21] 项目变更 -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需控股[25] 资金使用监督 - 公司会计部门应设台账记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7]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7]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28] 各方职责与监督 - 公司需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督导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供募集资金相关资料[29]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鉴证,有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结论时,公司董事会需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报告,若公司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银行未履行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风险,应督促整改并报告[30] 责任承担 - 公司董事会应关注募集资金情况,董事和高管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30] - 未按规定使用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31] - 募集资金使用中出现违规行为,公司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32] - 公司存在违规受证券监管部门或深交所措施,按违规程度对责任人处罚[33] 办法实施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原办法废止[34]
西部建设(002302) -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