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建设(002302) - 关于修订《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西部建设西部建设(SZ:002302)2025-10-15 11:46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4] 需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4]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4]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4]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4] - 法律等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4]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董事会收到提议或请求后,需在10日内给出书面反馈意见[5]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5]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7][8] 股东提案与候选人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7] - 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或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7] - 公司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7]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罢免董事和监事的提案[7] 股东会投票与选举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1] - 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11] - 当选董事所获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的二分之一[12] 其他规定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13] - 会议记录应记载相关内容,修订后需记载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13] - 规则公告等在符合规定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信息[14] - 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统一修改部分文字表述[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