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002374)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中锐股份中锐股份(SZ:002374)2025-10-14 12:02

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董[7]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公司应在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人、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 公司应审慎选银行开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项目个数[7]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专户[7] 募集资金使用与项目调整 - 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2]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 公司可在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4] - 改变项目或单个项目资金超5%,总裁报董事会决定[16] 节余资金与超募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0] - 节余资金达或超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0]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20] - 每十二个月内使用超募资金还贷或补流累计不超30%[24] 监督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12][26] - 公司聘请会计师对年度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12][26]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资金情况[26] - 董事会收到审计报告后二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6]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7]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资金情况[27] - 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 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结论,保荐人或独董应分析并提意见[28] - 保荐人或独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报深交所[28] 其他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0]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0]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规定执行,不一致以规定为准[30] -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时间为2025年10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