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30024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瑞丰高材瑞丰高材(SZ:300243)2025-10-13 11:16

信息披露制度建立 - 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及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需参照建立信息披露制度[3] 信息报告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其他关联人应承担信息报告义务[3] 定期报告披露 - 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报,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季报[6]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披露时间[6] 报告审核与审议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6] 业绩预告与披露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8]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应披露相关财务数据[8] 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 -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9] 股份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披露[13] 重大事件披露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有较大影响应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4] - 重大事件最先触及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后及时披露[16] - 披露重大事件后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16] -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履行披露义务[16][17] - 涉及收购等导致重大变化应披露权益变动情况[17] 披露执行要求 - 信息披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执行[23] - 严格履行部门整理等程序[23][24] 披露媒体指定 - 指定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报刊及网站为披露媒体[24] 披露工作管理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证券部日常管理,董秘负责具体事宜[26][27] 文件档案管理 - 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董秘是第一负责人,资料保管不少于十年[28] 相关人员责任 - 董高应保证定期和临时报告按时披露,控股股东等应配合做好披露工作[29][30] -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1] 财务信息管理 - 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33] 错误信息更正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应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35] 责任人规定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成员对误导性陈述等担责[35] -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直接责任人,有多项职责[36] 保密与豁免 - 公司董事等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39] - 信息披露可能致机密泄露可申请豁免[40] - 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应立即披露[40] 制度冲突与实施 - 制度与其他规定冲突按其他规定执行[42]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