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拟发生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10] - 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拟发生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1][12] -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10]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3] - 公司进行特定关联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关联交易金额[13]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审议[14]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可参照政府定价、指导价、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等原则执行[18] - 按特定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采用成本加成法等定价方法[18] 日常关联交易 - 已审议通过且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未变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履行情况,变化或续签需重新审议[20]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需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按总交易金额提交审议,履行中变化或期满续签按规定处理[20] -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多,可在披露上一年年报前预计当年度总金额并提交审议披露,超出预计重新审议披露[20]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包括定价政策和依据等主要条款[21] 披露与制度实施 - 公司应按上交所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有关内容[23]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3]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
永泰能源(600157) -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