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关联方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等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自然人为公司关联方[7]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担保外)应及时披露[13] 关联交易审批 - 低于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担保外),由总经理批准,若总经理为关联方则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超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担保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3] - 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担保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3] 其他规定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5] - 交易标的为股权需提供审计报告,为非现金资产需提供评估报告[15] -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按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5] - 关联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金额[16]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2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1] - 公司为关联方担保不论数额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对方反担保[19] -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定价政策,重大变化需重新审批[21]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21] - 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以临时报告披露,向交易所提交文件[23]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24] - 日常关联交易首次发生订立协议并审批,执行中变化或期满续签重新审批[25] - 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需审议披露,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决策披露[26]
派特尔(836871)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