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修订 -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获7票赞成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报告编制与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9] 财务报告审计 - 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所依据的中期或季度报告财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可免于审计[10] 业绩预告情形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七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15] - 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应进行业绩预告[15] - 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应进行业绩预告[15] 业绩修正公告 -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或盈亏方向变化,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16] 股东会通知与决议披露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应以临时公告向股东发通知[21] - 不得在股东会上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21]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5]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5]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6]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及时披露[26]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及时披露[26] 其他披露情形 -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3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32] - 控股股东等质押股份达50%以上需及时通知并披露相关情况[33] - 重大诉讼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披露[3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每增减5%需告知公司并披露[35] -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需披露[37] - 订立购买原材料等合同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披露[39] - 订立出售产品等合同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披露[39] 减持披露要求 - 大股东等拟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公司股份总数1%,需在首次卖出30个交易日前预披露[40] - 大股东等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3个月,每次集中竞价减持需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披露[40]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42][48]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45] -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工作[48][58] - 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应通报重大信息[50] 豁免与保密 - 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等可依法豁免披露[54] - 董事等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披露重大事项时应按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变化需补充报送[56][57] - 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部控制和保密制度[58] 文件保存期限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传送、审核文件保存期限为十年,信息披露有关文件保存期限为十年[60] 违规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人失职致违规,公司可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违规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聘请人员擅自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63]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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