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于2025年8月23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3] -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等七类人员[7] 需报告的重大事项 - 重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五种情况需报告[10][11] - 公司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12] - 关联交易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等三种情况需报告[13][15] - 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等情况需报告[16]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重大事件需报告[17] - 公司停产等重大风险事项需报告,涉及金额按重大交易规定确定[19] - 公司变更名称等重大变更事项需报告,章程变更还应披露新章程[20] -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属于重大变更事项[11] -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出现被质押等情形时应报告董事会秘书[22] 报告流程与管理 -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管理机构,证券部负责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7] - 公司董事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24] - 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相关文件[24] - 报告义务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书面、电话等多种形式[25][26] - 董事会秘书收到报告后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提出预案[27] -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按程序向投资者披露或组织沟通[27] 其他规定 - 未经授权,公司各部门等不得对外进行信息披露[22] - 子公司发生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重大事项[27] - 报告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违规,公司将追究责任[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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