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5]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5] 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六种情形需召开[5] 提议召开反馈时间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10%以上股份股东提议,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9][8][10] 临时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4] 通知股东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5]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 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6] 通知变更规定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6] 董事选举通知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通知中应充分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除累积投票制外,每位候选人以单项提案提出[17] 投票时间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8] 累积投票制情形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23] 违规股份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 征集投票权主体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3] 关联交易决议 - 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22] 决议通过比例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7] 特别决议事项 -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等十二类事项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27] 特定提案通过要求 - 提案四和十除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经出席会议特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方案实施时间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0] 回购决议要求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30] 监管措施 -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深交所可对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并要求董事会解释公告[33] - 股东会召集、召开和信息披露不符要求,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深交所可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33] -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违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深交所可采取措施,情节严重可实施证券市场禁入[33] 规则施行 - 本规则自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6]
新强联(300850)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