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电子(605277) -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新亚电子新亚电子(SH:605277)2025-10-10 13:17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1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15] 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关联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决定并披露[18]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决定并披露[19] 特殊关联交易审议 - 向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特定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特定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对方反担保[20]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按出资额适用规定,特定情况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与关联人交易涉及有条件确定金额,以预计最高金额适用规定[21] 委托理财规定 - 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2]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普通决议经出席非关联股东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27]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8][29]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9] 制度说明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货币单位为人民币[31]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 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