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黄金(002155) - 董事会议事规则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 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补充规定,公 司召开董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 事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1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