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11]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同意[19]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9]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19] 募集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22]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21] 协议与用途变更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协议,签后可使用募集资金[10]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日起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2] - 公司改变招股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14] 项目相关规定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且超完成期限,需重新论证项目[24]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32] 监督与审计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32]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2]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专项审计[33] -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和制止违法使用募集资金情况[33]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8]
得利斯(002330) -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