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并按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7] -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7]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9] -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0] - 任意连续三个年度内,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0]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0][15] - 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正,未现金分红或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需详细披露相关事项[15]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16] 对外担保 -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制度目的是维护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控制资产运营风险[21] - 公司除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或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23]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2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0]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1]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1]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1] -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监督[33] - 公司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一个月发出催款通知单,到期后督促其在限定时间内偿债,未履行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执行反担保措施[35] - 负责债务追偿的部门应在开始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备案[35] - 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若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35] 关联交易 - 光大证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2025年9月修订[3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44] - 公司发生《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九种关联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44][45] - 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按变更后金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47] -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遵循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等原则,无法按原则定价需披露确定原则及方法并说明公允性[47][48] -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通过六种方式将资金提供给关联人使用[48][49]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50]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50] - 非豁免一次性关连交易发布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通函送交股东,修订或补充通函等应于股东会举行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送交股东[53] - 非豁免持续性关连交易协议期限一般不超3年,超3年需独立财务顾问书面确认[54] -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审核持续关连交易,审计师每年致函董事会确认相关事项[55]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按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和审议[56] - 以后年度持续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最迟于每年年报披露时预计总金额并按规定权限提交审议[57] - 已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未超预计额,无需再提交审议,但需在定期报告说明执行情况[57] - 已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总金额,根据超出量按规定权限提交审议[57]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出席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51] - 连串资产收购合并计算期限为24个月,其他连串交易为12个月[58] - 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59] 独立董事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三名[89] -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符合要求的独立董事[89] -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住于香港[89]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为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不得任独立董事[90]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人员不得任独立董事[90] - 任何人员最多可在两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91]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93]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2届[94]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职务[95] - 公司免除任期未届满的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交书面说明[95] - 独立董事因特定情形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等,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95][96] -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召集人须为独立董事[98] - 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99]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等事项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9] -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与董事会秘书沟通,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及时反馈落实情况[99] -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特定事项应经该会议审议[101] -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103]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其提供的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103]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106] - 公司应保存董事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106] -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或按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披露[109] -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包括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发表意见依据等内容[102] - 独立董事应将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103] -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104] - 出现特定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104] -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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