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60178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30 10:48

关联交易金额规定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2]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关联交易审批流程 - 公司为关联人(非股东或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非关联董事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不得为股东或其关联人担保[12]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3] 关联交易其他要求 - 公司关联交易应书面协议,明确定价政策,按规定披露[8][9] - 公司应防止关联人干预经营,关联交易价格应公允,原则不偏离市场第三方[9] - 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违规向其提供资金[10][11] - 关联交易按商业合理原则,以市场价格等为基础定价,变化需重新履行程序[9][10] - 非豁免一次性关连交易发布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通函送交股东,修订或补充通函等应于股东会举行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送交股东[15] - 非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协议期限不得超过3年,因交易性质必须超过3年的需取得独立财务顾问书面确认意见[16] - 公司与关联人持续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最迟于每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0] - 已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执行中未超预计数额无需再提交审议,超预计总金额需按审批权限提交审议[21]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0] - 连串资产收购合并计算期限为24个月[20]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30]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30] - 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中,上市公司关连人士有权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的为关连人士定义范畴[36] 其他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应按上市地交易所规则及时披露[22] - 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的正常业务授权管理层办理[22] - 某项交易属两地规则关联交易时从更严格者适用制度规定[24] - 公司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自新制度经股东会批准生效后自动废止[24] - 境内监管定义关联交易含购买或出售资产等多种事项[27] - 《香港上市规则》定义关连交易含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等类别[35] - 《香港上市规则》定义关连人士含公司董事等及相关联系人等[36] - 共同持有的实体中,上市公司层面关连人士可在股东大会个别或共同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38] - 购入目标公司资产,若涉及资产占目标公司资产净值或总值90%或以上属关连交易[38] - 非重大附属公司最近三个财年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少于10%,或最近一个财年少于5%[40] - 主要股东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42] - 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以上投票权[42] - 关连人士于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合计权益少于30%[42] - 30%受控公司指人士可在股东大会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以上表决权[43] - 占多数控制权公司指人士可在股东大会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表决权[44] - 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关连方共同持有30%或以上权益[44] - 关连附属公司中,上市公司层面关连人士可在股东大会个别或共同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44] - 关连人士权益界定不包括关连人士透过上市公司持附属公司的间接权益等情况[45] - “视作关连人士”包括与上市集团公司交易并与特定人员达成协议等的人士[45] - “视作关连人士”还包括上市集团公司特定人员的亲属等[45] - “中国政府机关”包括中国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及地方政府等[46] - 在中国政府辖下从事商业经营等的实体不在“中国政府机关”定义范围内[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