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宁维(30116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股东合 法权益的充分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