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雷股份(300443)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条 为完善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 司选举董事的行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雷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 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 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 2 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