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晟(600892) - 股东会议事规则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第一条 为了完善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运作机制,保障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切实保护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