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5][6]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提前终止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在2个交易内公告[6][7] - 公司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6] - 变更募投项目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3]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相关要求,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行为[9][12]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到期前归还并公告[18][19]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应为安全性高的非保本型产品且不得质押[15] 决策程序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信息[17][18][19]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实施,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11]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使用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21]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特定变更除外[24][2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2]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9]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1]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结论[33]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5]
先锋精科(68860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