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生效 - 制度经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37]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资金使用审批 - 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进度,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10%以内(含10%)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决定,超10%以上由董事会批准[12] -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内(含10%)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批准,超10% - 20%(含20%)由董事会批准,超20%以上由股东会批准[14] 募投项目处理 - 募投项目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4]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需经董事会审议等[15] - 上市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5] 节余资金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1]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每12个月内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23] 闲置资金补充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20] 项目变更公告 - 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新募投项目涉及金额、占原募集资金总额比例等情况[26] -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公告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29]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审计法务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1]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有差异需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解释原因[32] -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收益等信息[32]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32] 审计与核查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在指定网站披露[3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调查[32]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披露[32] -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33] 独立董事监督 - 独立董事等应关注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超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可聘请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33] 子公司适用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规定[35]
东安动力(600178) -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