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论证项目可行性[13] 资金置换与存放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5] - 以自筹资金支付相关费用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5] - 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制度,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7][8]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履职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9] 资金用途变更与使用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节余资金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15]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7]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两日内公告[17]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7]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21]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日内公告[2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及保荐人同意可使用[28]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股东会审议[28]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28] 资金监管与检查 - 财务部门设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30] - 应将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3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3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3]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33] - 公司承担专项审计必要费用[33] 违规责任与制度说明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损失相关人员承担法律责任[34] - 制度“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7]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7]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8]
汉钟精机(002158)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