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关联人[5][6] - 控股股东指持股份额超公司股本总额50%或表决权能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8]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300万元以下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15]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 - 300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 5%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6]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16] 担保与财务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7]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交易额度与期限 - 委托理财等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6] 交易累计与日常交易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7] - 每年发生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金额需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0]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20] 信息报送与表决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3]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25] 披露要求 - 对规定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在决议作出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交所披露[27] - 披露关联交易事项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协议书或意向书等文件[27] - 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应含交易概述、独立董事决议等多项内容[29] 特殊规定 - 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于按本办法履行相关义务[30] - 公司应根据关联交易类型披露有关内容[31] 子公司规定 - 公司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33] - 参股公司关联交易以交易标的乘参股比例数额比照执行[33] 办法说明 - 本办法“以上”含本数等表述界定[33]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33] -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抵触以其为准[33]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4]
棕榈股份(002431)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