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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邦新材(001279)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强邦新材强邦新材(SZ:001279)2025-09-29 09:16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 总经理可批准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下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除担保)[9] - 董事会可批准与关联人3000万元以下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不超5%的关联交易事项(除担保)[9] - 股东会批准与关联人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含)以上的关联交易等[9] 担保与财务资助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8]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关联交易原则与期限 - 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市场价格原则[7] - 关联交易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并披露相关情况[7] - 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1] 审议文件要求 - 关联交易标的为股权资产,董事会应提交最近一年又一期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6个月的审计报告;为其他非现金资产,应提交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一年的评估报告[14] 审议程序 -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需先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认可[21]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正常表决并说明情况[17]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表决,普通事项由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 公司拟提交股东会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前需取得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8] 风险防范与责任 - 公司应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导致的道德、法律和系统性风险[21] -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提供资金[21] - 公司应防止关联人干预经营,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22] - 公司董事及高管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利益问题[23] - 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等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23] 其他规定 - 明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定义及包含情形[23] - 明确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范围[25] - 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新增关联人,变更前已签协议交易可免审议程序[25] - 交易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形成关联担保应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5]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