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 - 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3] 募集资金置换与补充流动资金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3] - 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应在6个月内实施置换[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4] - 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4]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归还资金至专户,无法按期归还需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5]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通过专项账户或专用结算账户,产品需为保本型、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5]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通过后二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6] 超募资金使用 - 应按顺序使用超募资金,包括补充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等[17]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需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17]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存在特定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超限额使用严重时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0]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董事会通过后二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0]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项目节余资金低于一百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百分之一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3]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百分之十以上使用需保荐、董事会、股东会同意[23] - 全部项目完成前部分资金变永久补流需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并履行审批披露义务[24] 募集资金监督与报告 - 财务部门需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27]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7] - 董事会应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27]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8] - 保荐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情况时,董事会需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28] - 保荐机构需在核查报告中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特殊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8] 制度生效与管理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31]
强邦新材(00127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