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等情形需召开临时股东会[2]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应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8]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0][11]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2] 股东提案与投票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0]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5]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8]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8]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7] 交易与担保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关注[24] -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提交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7]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8] 财务资助与分红实施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0] -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0]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需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1]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1] - 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0年[22]
卫宁健康(300253)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