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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601298) -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09-29 08:46

股份发行 - 2014年6月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705,800,000股H股,国有股东划转70,580,000股一并出售,合计776,380,000股H股在港上市[4] - 2014年7月2日,公司超额配售发行72,404,000股H股,国有股东划转7,241,000股一并出售,合计79,645,000股H股在港上市[4] - 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243,000,000股H股,向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发行1,015,520,000股内资股,发行完成后注册资本变更为603,672.40万元[5] - 公司公开发行454,376,000股A股,发行后总股本为6,491,100,000股,其中A股5,392,075,000股,占比83.07%;H股1,099,025,000股,占比16.93%[6] - 首次公开发行H股前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为400,000万股,占比100%[15] -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和持有360,000万股,占比90%[15]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6,491,100,000股,其中A股5,392,075,000股,占比83.07%;H股1,099,025,000股,占比16.93%[16] 财务与股权规定 - 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7] - 董事会作出财务资助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 公司购回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合计持有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2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23] 股东权益与会议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27] - 公司拒绝股东查阅请求应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28] - 股东可对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请求法院认定无效[29]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相关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事宜请求起诉[32]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3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40]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40]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40]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40]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40]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4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公司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1] - 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要求数额的三分之二时,公司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46]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45] - 审计委员会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通知[46]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46] -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4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提临时提案[48]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48]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15日前通知[49]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51]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需公证[56]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61]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2]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65]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可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65]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达30%及以上,且股东会拟选两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65]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62] - 关联交易决议需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4] - 选举董事时,每位当选董事得票数至少超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67] 公司治理结构 -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超过九人,设党委书记一人、副书记两人,设纪委书记一人[75]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80]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86]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86] - 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的对外捐赠[88] -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单笔金额不超过二百万元的对外捐赠[119]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20]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21] - 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121]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92] -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96]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等,相关事项须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6]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成员过半数通过[97] -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97] -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98] - 薪酬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98] 利润分配与其他规定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14][119] -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其他方式分配股利[114]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04] - 特定事项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04] - 公司年度内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度可用于分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118] -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17] -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18]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25]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123]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31] -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可修改章程或使公司存续[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