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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601298) -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9-29 08:46

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1]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项目需董事会审议[14]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5%可免程序,定期报告披露[23] - 募投项目预计超期拟延期,需披露原因等并履行决策程序[18] 资金使用限制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超授权期限[12] - 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给关联人使用[11] 资金存放与协议 - 募集资金存于董事会批准专户,专户不得存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5][6] - 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商业银行3次未配合,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8] 资金用途变更 - 用途变更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特定情形公告并股东会程序[20]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地点,董事会审议公告[20] 资金监督检查 - 财务管理部门设台账,内部审计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并报告[24]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公告,年度审计请会计师出鉴证报告[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半年现场调查一次,年度出专项核查报告[25] - 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在专项报告披露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意见[27] 适用范围 - 制度仅适用于A股募集资金,H股按香港规定执行[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