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3][18][19] 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6] - 公司秉持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不涉及敏感财务等信息时主动披露[7]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统一领导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11]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宜[11] - 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等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13] - 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13] -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分管信息披露事项并及时报告[14] -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监管机构联络人,组织准备递交文件[14]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3]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23]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23] - 第一季度业绩公告或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业绩公告或报告[23] 业绩公告披露时间 - 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尽快刊登年度业绩公告,不得晚于规定时间[26] - 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尽快刊登中期业绩公告,不得晚于规定时间[26] 审计相关 - 境内刊发的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3] - 香港刊发的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由联交所上市规则认可的执业会计师审计[23]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需作专项说明[27] 应披露交易 - 应披露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29]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等[30] 其他需披露情况 - 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需披露[31] - 公司向非子公司企业或实体贷款按测试比率资产比率计算结果超8%需披露[33] - 公司为联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按测试比率资产比率计算结果超8%需披露[33] 决议与交易披露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须在会议结束后第一时间公告报送交易所并及时发布[34] - 应披露交易经董事会批准后报送交易所并按规定对外发布,如需股东会批准按规则执行[34] 重大事件披露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为董事会形成决议、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事等知悉并报告时[35]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已泄露或市场有传闻、证券异常交易时需及时披露现状及风险因素[35] - 涉及公司收购、合并等导致股本等重大变化需依法披露权益变动情况[36] 报告编制程序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证券事务主管部门制订方案、各职能部门提供材料、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等程序[39] - 临时报告编制需经证券事务主管部门接收信息、董事会秘书协调编写初稿、审核及审批等程序[40][41] 信息沟通与发布 - 公司各部门对外提供信息原则上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为限,特殊情况按上市规则执行[43] - 公司通过多种形式与投资者沟通时,不得向个别或部分投资者提供股价敏感资料[44] -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的信息对外发布前需经证券事务主管部门审核[45] - 公司信息披露执行主体接待外部人士时应遵守规定,回避回答未发布信息[45] - 公告信息应在指定媒体披露,其他媒体披露内容需一致且指定媒体披露时间不晚[46] 媒体应对 - 公司应关注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对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未披露信息作出澄清[47] - 公司对谣传作响应需刊发正式公告[49] 资料管理 - 直通车业务数字证书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仅用于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50]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为十年[49] 责任追究 - 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履行工作职责,防止信息披露重大差错[51] -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情况[51][52] - 对致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损失的要追究责任[52] 员工离职规定 - 员工离职应上交股价敏感资料且不得披露[53] 其他规定 - 公司按其他监管要求披露信息需保持内容一致[55] - 制度与法规冲突时按法规执行[5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并审议通过后实施[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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