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8] - 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8] - 季度报告应在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8]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内容,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9] - 中期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9] - 季度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9] 临时报告披露情形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情况应披露[12] -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应披露[12]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应披露[12]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应披露[13] - 除董事长或总裁外董高无法履职超3个月等应披露[13]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预告[10] 股东与信息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需关注[14][18] 信息披露义务履行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等时履行重大事件披露义务[15] - 重大事项筹划难保密等情形需及时披露[15] - 重大事项进展变化需持续披露,超交付期3个月未完成需公告[16] - 公司控股、参股公司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应披露[17] 会议相关 - 公司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18] - 公司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发通知[19]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应在原定日期至少2个交易日之前发通知[19] - 股东会召开前10日股东提临时提案,公司应2日内发补充通知[20] -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20] 信息报告 - 董事、高管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秘[22] -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董秘报告重大信息[22] 资料保管 - 董秘办保管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10年[31] 责任主体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秘是直接责任人[26] -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监督[29] - 审计委员会委员监督董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行为[29] -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并知会董秘[30] -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32] 内幕信息与保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高、5%以上股份股东等[35] -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35]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35] 其他 - 重大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公司应立即披露[36] - 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控和保密制度[38] - 董秘收到特定文件应向董事长报告并通报[39] - 董事及高管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应受处分并可要求赔偿[40] - 部门或下属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相关责任人应受处罚[40]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应检查制度、更正并处分责任人[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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