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监管协议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7]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公司与保荐人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项目论证与置换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重新论证项目[12]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重新论证项目[13]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4] 资金使用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20]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23]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3] 项目差异处理 - 募集资金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5] 项目变更与资金使用审批 -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需控股[16]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同意并公告[17]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通过、保荐人同意并公告[20]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5]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26]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时,公司董事会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及时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检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 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时,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6] 违规责任与办法说明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责任[28] - 办法中“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0] - 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30]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0]
美年健康(002044)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