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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誉环保(688309) -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恒誉环保恒誉环保(SH:688309)2025-09-26 11:0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最近36个月内不能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相关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6]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 在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 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9]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9]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同,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1] 补选与解除 - 不符合规定或辞职致比例不符等,60日内完成补选[11][12] - 提前解除应披露理由,有异议也应披露[11]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14] 职权行使 -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前三项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不能正常行使应披露[13] - 特定事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会议相关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不履职时两名以上可自行召集[17]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7]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前三日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24]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有问题可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4] 其他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18]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0] - 相关人员应配合,否则可向董事会说明或监管机构报告[25] - 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25]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年报披露[25] - 制度与其他规定不一致以法律等规定为准[28]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董监高的股东[28]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