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誉环保(688309)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2] 股东会审批担保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审批[10]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批[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审批[10]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批[10]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批[10] 董事会审批要求 - 董事会权限内的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2] 股东会审议表决规则 - 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审议为股东等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2] 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2] - 公司追究擅自或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当事人责任[25] - 董事会根据损失、风险、情节决定怠于履职责任人处分[25] 制度其他说明 - 本制度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27]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2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本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和章程为准[28] -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相关规定和章程[28]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