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控股子公司定义 - 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能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能实际控制的公司为控股子公司[4] 担保审批规则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以及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10]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须经股东会审议,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12]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特定情形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13] 还款要求 - 被担保人需在债务到期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23]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披露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含担保总额及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28] 责任规定 - 公司经办担保事项的单位、部门或人员为责任人[32] - 公司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32] -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公司追究当事人责任[32] - 被担保对象失当造成公司垫款,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追偿并追究当事人责任[32] -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可罚款或处分,违反刑法移送司法机关[32] 制度适用及实施 -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34] - 本制度与法律等规定抵触时以法律等规定为准[3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