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5][6]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9]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9]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0] 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0]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会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2] 表决权规则 - 股东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13] 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15] 累积投票制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表决时,除选举一名董事外实行累积投票制[16] 提案审议 - 股东会审议提案不得修改,变更视为新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表决[17] 表决方式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17] 计票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18]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19]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9] 决议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20] 回购决议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股东会回购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规则说明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23] - 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废止[23]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3] - 规则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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