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规定情形下应在两个月内召开[4]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等情形发生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7]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22] 股东会审议事项 -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9]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等六种情形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9] 各主体权限 -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15%的收购或出售资产权限[11] -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10%的资产置换清理权限[11] -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20%的对外投资权限[11] - 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限度内,董事会可决定一个会计年度内新增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20%的银行借款[11] - 董事会具有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10%的对外担保权限[12] - 董事会具有审批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或3000万元(二者中较高者)的关联交易的权限(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12] - 董事长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2%的资产处置权限[13] - 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时,董事长可决定一个会计年度内新增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10%的银行借款[13] - 董事长具有审批单次关联交易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0.5%的权限[13] 股东提案与参会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20] -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21]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21] -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拒绝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25] - 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需载明相关内容,授权签署的授权书需公证并备置[25][26] 股东会流程与表决 - 股东会按议程提案顺序审议,给予合理讨论时间,主持人征询无异议视为审议完毕[29] - 股东可对提案质询,董事等应解释说明,特定情况主持人可拒绝并说明理由[30] - 股东会记名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选一种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30]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征集,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32]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当选董事最低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半数[33]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34]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36] 其他规定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决议[37]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10年[40][41] - 股东会决议应按规定在报刊和网站公告[42]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股东等相关信息[43]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特别提示[44] - 股东会应由律师对会议相关事项合法性发表意见并披露法律意见书[45] - 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总裁组织实施[46] - 总裁向董事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47] - 董事长可检查决议执行情况,必要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48] - 新任董事自股东会通过选举提案之日就任[49] -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50]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51]
紫光国微(002049)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