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定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经股东会审议[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5] -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5]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且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6] - 公司董事会审批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6] 担保额度调剂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调剂,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0]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0]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处获担保额度[10] 担保流程 - 担保事宜申请需经多部门审核,报领导及董事长批准后提交议案,筹备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并披露信息[21] - 董事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应审慎判断,对控股、参股公司担保议案关注股东同比例担保情况,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并记录,独立董事发表意见[2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依决议签订担保合同,未经审议任何人或分支机构不得擅自签订[23] 担保管理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相关约定,签订后经办部门及时报告合规法务部[16] - 合规法务部建立和管理担保业务台账,定期汇报情况,与资产运营部共享抵押质押信息[17] - 担保经办部门关注被担保人财务等情况,建立跟踪档案并定期报告[17]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偿债能力或债权债务恶意串通,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追偿损失[17] - 对外担保资料存档同步进行,经办部门收集整理,定期清理核对,可与档案管理部门交接[18] 责任追究与解释修订 - 对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等相关人员追究责任[21] - 办法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草案经股东会批准生效[23]
供销大集(000564)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