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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星科技(002442) - 龙星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龙星科技龙星科技(SZ:002442)2025-09-25 13:17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4] - 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5]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需董事会审议等并披露[18]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得超12个月,到期归还专户并公告[20][21] - 超募资金按补充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2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26]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6]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审计委员会[2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鉴证[29] - 保荐人或独财至少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异常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董事会应分析原因提整改措施并年报披露[30] - 保荐人或独财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报深交所,督促公司整改[30] 其他规定 - 公司应履行募股说明书承诺事项[31] - 按规定披露诉讼等事项[31] - 不得发生证券上市当年超50%募集资金用途与承诺不符情形[31] - 变更承诺事项应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送交文件[31]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3] - 与法律冲突按法律执行[33] - “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3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3] - 制度根据法律及时修订并提请股东会审议[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