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原则与对象 - 公司对外担保须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5] - 担保对象须符合特定条件且无重大问题[9]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1] - 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议,且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1] 董事会审议要求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3] 信息披露与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19]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相关内容[25] 担保额度相关 - 公司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新增担保额度[23]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调剂,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21]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1] 其他规定 - 公司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21]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70%,以数据孰高为准[25]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须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比照规定执行[26]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26]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
可立克(00278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