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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电子(000561) - 烽火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烽火电子烽火电子(SZ:000561)2025-09-25 09:46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协议,签订后可使用[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6]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6] 募投项目管理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4]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等[14] - 预计无法原定期限完成,拟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5] - 实施部门每季度末总结并申请下季度资金计划,3日内报财务部备案[12] - 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参照履行审批程序,每季度末报公司财务部备案[13] 协议与资金管理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应在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得质押,为安全性高的非保本型[19]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通过专户用于主营[20] 资金使用顺序与节余处理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21]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按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26]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项目净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7] 资金差异与监督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31] - 财务部门设台账,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30]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鉴证[30] 用途变更与披露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意见并股东会审议,及时披露[23][25]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地点,无需股东会审议[25] - 在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年度投资计划等情况[32] 外部核查与责任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报告[32] - 鉴证结论特定时,董事会分析理由并整改,保荐人分析原因提意见[32][33] - 保荐人发现异常督促整改并报告[35] - 违规使用致公司受损,相关人员担责[35] 办法生效与废止 - 本办法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7] -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废止[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