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等[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应重新论证[10]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且不超12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协议签订与资金使用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可使用[6] 专户设置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募集资金专户[7] 资金用途规定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招股书用途,不得擅自改变[10]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11]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6]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5%,定期报告披露[17] 资金使用审议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6] 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23]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鉴证报告[24] 用途变更审议 - 公司4种情形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等并经股东会审议[19] 项目变更决议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20] 项目延期审议 - 募投项目预计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7] 擅自改变用途界定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超董事会确定额度等,严重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0]
中国高科(600730) - 中国高科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