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程序[12]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可使用资金[7]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 公司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主要内容[8] 资金置换与使用限制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13] - 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可在6个月内实施置换[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应为非保本型[15]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限于主营业务[16] - 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并投入[18] 投资计划调整与检查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6]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5] 监督与核查 - 独立董事经1/2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26] - 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被出具特定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并提意见[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9] 制度相关 - 违反制度致使公司损失,应处分、赔偿及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31]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3] -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33]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33] - 制度与法律冲突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3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34]
秀强股份(30016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