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 总经理可决定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下或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12] - 董事会审议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13] - 股东会审议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13] 关联交易特殊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应规定[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5] 关联交易限制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特定程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4]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7]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关联股东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回避,其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8] - 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召集人应提醒关联董事或股东回避[19]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应签书面协议并按规定披露,条款变更需重新审批[21] - 拟进行关联交易需向总经理书面报告,按额度权限履行程序[22] - 与关联人达特定关联交易需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部分情形可免[22] - 审议关联交易需了解标的和对方情况,确定价格,必要时聘请中介[23] - 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审议披露[23] - 部分关联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或免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24] - 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被关联方侵占利益,董事会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25]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规定执行并提交文件[27]
宁波色母(301019)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