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药业(00202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定)
制度审议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于2025年9月24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 离职流程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辞职生效,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9] 补选要求 - 特定情形下原董事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继续履职,董事提出辞职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4][5] 解任规定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8种情形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5]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生效[6] 股份减持 -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和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所持总数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1] 制度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