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8]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7] -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9]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0] 业绩预告与数据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1]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1]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专项说明[11] 重大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等多项指标占比及金额达一定标准应及时披露[19] - 购买、出售合同金额占比及金额达一定标准应披露[21] - 关联交易金额达一定标准需披露,为关联人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披露[22][23] 特殊情况披露 -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应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告[24] - 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及营业用主要资产情况达一定标准需及时披露[2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及时披露[26] 信息披露流程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9] - 定期报告经多程序后披露,重大事件经审定或审批后在指定媒体披露[29][30] 社会责任与保密 - 公司出现重大环境等社会责任相关事故应披露事项概况等内容[27]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32]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符合特定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32]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发布需经多流程,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34][37] - 董事会应定期自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37] - 独立董事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38] 其他相关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披露[39]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原因和听取其意见[41]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44]
北斗星通(002151)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