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含本公司),连任不得超六年[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为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任独立董事[9]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独立董事[9] -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12] -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能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或有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等不良记录[12]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11] - 公司应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披露相关内容并报送材料至深交所[14] - 公司最迟应在发布选举独立董事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声明与承诺等材料[15] -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或差额选举,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15]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独立董事每年需自查独立性,董事会每年评估并与年报同时披露[11]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17]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应在三十日内提议解除其职务[19]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有问题可书面提出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0] - 部分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独立董事工作保障 - 公司指定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29] -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29] -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29] 专门委员会规定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6]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2] - 审计委员会负责事项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需在决议中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23][28]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以上可自行召集[21] 其他规定 -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需披露理由,独立董事有异议也应披露[6] - 独立董事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六十日内完成补选[7] - 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了解情况发表意见[12]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需至少符合三个条件之一[13]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24]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5]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31]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股东[31]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1]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ST宏达(00221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9月)